《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及填報說明
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及填報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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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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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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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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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行次 |
累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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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由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企業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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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
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
收入總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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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不征稅收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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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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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國債利息收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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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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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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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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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免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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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收入額(1行-2行-3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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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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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9行×10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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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
成本費用總額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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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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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12行÷(100%-13行)×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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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
稅率(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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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所得稅額(11行×15行或14行×15行)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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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退)所得稅額的計算 |
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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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減半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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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預繳所得稅額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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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退)所得稅額(16行-17行-19行)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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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由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企業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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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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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繳申報時填報 |
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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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申報時填報 |
所屬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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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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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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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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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聲明: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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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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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公章: |
代理申報中介機構公章: |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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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
經辦人: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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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執業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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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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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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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由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月(季)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年度匯算清繳使用本表。
二、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為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間開業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本表第1行至第11行由“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填寫。第1行“收入總額”:填寫本年度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
2.第2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收入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第3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第3行填報4行+5行+6行+7行+8行的合計數。
4.第4行“國債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持有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6.第6行“符合條件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填報本期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情況。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7.第7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等規定,符合條件并依法履行登記手續的非營利組織,填報取得的捐贈收入等免稅收入,不包括營利性收入。
8.第8行“其他免稅收入”:填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最新減免項目名稱及減免性質代碼。
9.第9行“應稅收入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9行=第1行-2
行-3行。
10.第10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11.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1行=第9行×10行。
12.本表第12行至第14行由“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填報。第12行“成本費用總額”:填寫本年度累計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金額。
13.第13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14.第14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應稅所得率”)×第13行。
(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第15行“稅率”:填寫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
2.第16行“應納所得稅額”:
(1)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第16行=第11行×15行。
(2)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第16行=第14行×15行。
(三)應補(退)所得稅額的計算
1.第17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填報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減按20%稅率征收(減低稅率政策)和減按10%稅率征收(減半征稅政策)。
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本行填寫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5%的積。
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本行填寫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積;同時填寫第18行“減半征稅”。
2.第19行“已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當年累計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3.第20行“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報。第20行=第16行-17行-19行。當第20行≤0時,本行填0。
(四)由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企業填報
第21行“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稅務機關核定本期應當繳納的所得稅額(小型微利企業填報核減減免稅額之后的數額)。稅務機關統計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時,按照該行次數額,根據情況倒算減免稅數額。
(五)小型微利企業判定信息的填報
1.預繳申報時本欄次為必填項目,填寫“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1)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納稅人:
①納稅人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本年預繳時,選擇“是”,預繳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選擇“否”。
②本年度新辦企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規定條件,選擇“是”,預繳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選擇“否”。
③上年度“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規定條件,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預計本年度會計利潤符合小微企業條件,選擇“是”,預繳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選擇“否”。
④納稅人第1季度預繳所得稅時,鑒于上一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預繳情況選擇“是”或“否”。
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選擇“否”。
(2)核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核定定額征收納稅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大于30萬的填“否”,其余填“是”。
2.年度申報時填寫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指標,本欄次為必填項目。
(1)“所屬行業”:填寫“工業”或者“其他”。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除工業以外的行業填寫“其他”。
(2)“從業人數”: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以及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填報納稅人全年季度平均從業人數,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從業人數=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資產總額”:填報納稅人全年季度資產總額平均數,計算方法同“從業人數”口徑,資產總額單位為萬元,小數點后保留2位小數。
(4)“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四、表內表間關系
1.第9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2.第11行=第9行×第10行。
3.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第13行。
4.第16行=第11行(或第14行)×第15行。
5.第17行=第11行或第14行×15%(或5%)的積。
6.第20行=第16行-第17行-第19行。當第20行≤0時,本行填0。